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轉知導盲犬相關知能,落實執行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60條規定

一、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60條第1項規定:「視覺、聽覺、肢體功能障礙者由合格導盲犬、導聾犬、肢體輔助犬陪同或導盲犬、導聾犬、肢體輔助犬專業訓練人員於執行訓練時帶同幼犬,得自由出入公共場所、公共建築物、營業場所、大眾運輸工具及其他公共設施。」
二、同條第2項規定:「前項公共場所、公共建築物、營業場所、大眾運輸工具及其他公共設施之所有人、管理人或使用人,不得對導盲幼犬、導聾幼犬、肢體輔助幼犬及合格導盲犬、導聾犬、肢體輔助犬收取額外費用,且不得拒絕其自由出入或附加其他出入條件。」並依同法第100條規定:「違反第16條第2項或第60條第2項規定者,應令限期改善;屆期未改善者,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,並命其接受四小時之講習。」
三、合格導盲犬領有合格犬工作證並執行引領視覺障礙者任務;另導盲幼犬之社會化訓練實屬合格導盲犬專業訓練過程重要環節,其於衛生福利部認可之訓練單位訓練中並領有幼犬訓練證明,依前揭規定,公共場所之所有人或管理人不得拒絕其進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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