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要內容區塊
:::

新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學生獎助金申請

一、申請資格: 各級主管機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核定具特殊教育資格(確認生)且就讀本局主管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各級學校者。每人每一教育階段,以3年內領取1次為限

二、具下列條件之一者,得申請獎助:

1.身心障礙學生品學兼優:品行端正,學習態度良好,且上學年度學業平均成績及格。

2.身心障礙學生特殊表現:申請時之該學年度或前一學年度參加政府機關(構)或政府核定有案之學術研究機構主辦之國際性或全國性競賽或展覽,成績獲得前五名或相當獎項;或參加本府主辦之全市性競賽或展覽,成績獲得前三名或相當獎項。

三、特殊教育學生獎助金額如下:

1.身心障礙學生品學兼優:每名新臺幣五千元。

2.身心障礙學生或資賦優異學生特殊表現:

(1)個人獎項:每名新臺幣八千元。

(2)團體獎項:每一獎項新臺幣八千元。但符合本款資格申請人所獲獎助金額,依其所占得獎團體人數比例計算核發之。

四、檢具證明文件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。
瀏覽數:
登入成功